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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注安法规第七章考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1-2分左右,虽比重不大,但

    掌握其精髓对整体成绩至关重要。

    一、安全培训的学时要求(年年考,1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

    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

    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

    人员岗位类型 初次培训 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32学时 12学时

    48学时(高危) 16学时(高危)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24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人员(高危) 72学时 20学时

    二、安全培训的要求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

    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

    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级

    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三级安全培训 厂(矿)级 车间级(工段、区、队) 班组级

    加工、制造等从业人员 √ √ √

    调岗或离岗1年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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