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安法规第六章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在备考2025年注安法规科目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一考点,通常在每年的试卷中占据1-3分左右,虽比重不
大,但掌握其精髓对整体成绩至关重要。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因此,本条例与《安全生产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全生产法为准。如本条例的罚款等。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
、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二、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
(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意: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一般原则
根据 2020 年 11 月应急管理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的一般原则如下
:
(1) 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 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 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3) 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 纳入乙单位统计。
2025年注安法规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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