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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易混知识点.pdf

1.39MB 下载数:119 更新时间:2026-05-07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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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易混知识点

    易错易混淆-时间数字类考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

    数字 原文

    100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含100人),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7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

    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

    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

    产诚信水平。

    1

    第八十六条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

    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

    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4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

    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

    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矿山安全法

    数字 原文

    2 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

    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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