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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知识辅导:�业�康监护档案


(二)�业�康监护档案
用人��应建立�业�康监护档案,�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业��既往�和�业病�害因素接触�;
(2)作业场所�业病�害因素监测结果;
(3)�业�康检查结果�处�情况;
(4)�业病诊疗等有关�康资料。
用人��应妥善�存�业�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有�查阅���本人的�业�康档案,离开用人��时有�索�本人�康监护档案��件。
4.�业�康监护信�管�
�全的�业�康监护信�管�制度,有利于早期�现医学�忌症�疑似�业病病人,对�护从业人员的�康有���义。
三ã€� è�Œä¸šç—…报告
《�业病防治法》中对�业病报告�责��法处罚�了规定,对�业�害事故报告�事故处��法律责任��了规定。�生行政部门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业病报告办法》。在未�布新的�业病报告办法之�,该办法�然使用。
1.《�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业病报告�责�法律责任
1)�业病报告的�责
《�业病防治法》第四�三��第四�四�规定了�业病报告的�责:
(1)用人��和医疗�生机构�现�业病病人或者疑似�业病病人时,应当�时�所在地�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业病的,用人��还应当�所在地劳动�障行政部门报告。
(2)�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法�出处�。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业病统计报告的管�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2)�法处罚
《�业病防治法》第六�七��第七�五�规定了���业病报告规定的罚则:
(1)用人��和医疗�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业病�疑似�业病的,由�生行政部门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法给予�级或者撤�的处分。
(2)�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报告�业病和�业病�害事故的,由上一级�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级�撤�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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