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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三多”现象成因及对策(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26日
  近年以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较为普遍地出现了“三多”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明增多;二是申请重新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和直接财产损失增多;三是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的诉讼、上访申诉增多。而公安部办案分工规定失火、消防责任事故刑事办案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后,又给火调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本人从社会对火调工作的呼声和要求入手,结合当前火调工作实际情况分析,就如何强化新形势下火灾调查工作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新形势下火灾调查工作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一)从引发火灾的原因看,起火原因日趋复杂,调查难度增大。起火原因日趋复杂,调查难度增大的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火灾机理复杂化。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大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一些引发火灾的机理,由于各方面的制约短时间内还不被火调工作人员所熟悉认识,虽然在火灾调查中可借助地方专业人员支持,但总体上随着起火原因的复杂化,使火灾调查工作难度相应增大。 
  二是纵火案增多。一些地方、单位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局部矛盾、纠纷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纵火案件的增多。放火案件虽然由公安刑侦部门负责侦破,但前期的火灾调查工作主要仍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不少放火案件错综复杂,关键证据和情节很难得到及时固定和查证,给火灾调查提出了很高要求。总之,上述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不明的增多。 
  (二)从火灾当事人,保险、新闻等人员和部门看,对火灾调查工作的要求日益提高。 
  一是当事人对准确、及时认定火因的要求迅速提高。随着全国普法活动深入以及“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的宣传贯彻,群众的法律意识迅速增强,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的观念明显增强。以住那种火灾扑灭后,自认倒霉,不要求认定火灾原因,认为是自己做错事遭神灵报应的观念基本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绝大多数受灾户在火灾扑救后就急于向公安消防机构打听火灾原因,密切关注火灾调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及调查人员的一举一动。如果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过程中的言语表示与认定结论不一致时,就会以此提出疑问。连一些损失较小的火灾也要求查明原因,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工作量相应增加。不仅是起火受灾户这样,一些因火势蔓延而致灾的群众也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准确作出火因认定,以此向火灾责任人追究责任,取得民事赔偿。一旦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与他们的看法、利益不一致时,就会提出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不服的,就可能上访申诉。总之,在群众法律意识迅速增强,对自身利益保障观念日益深化的今天,如果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工作没有相应地增强,就直接造成了“三多”现象中的后两者。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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