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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知识第六讲讲义(10)

  二��业�康监护
  �业�康监护对从业人员�说是一项预防性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利,是用人��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其主�内容包括:�业�康检查;建立�业�康监护档案。
  (一)�业�康检查
  1.上岗��康检查
  2.在岗期间的�康检查
  3�离岗时的�康检查
  4�应急检查
  (二).�业�康监护档案
  用人��应建立�业�康监护档案,�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业��既往�和�业病�害因素接触�;
  (2)作业场所�业病�害因素监测结果;
  (3)�业�康检查结果�处�情况;
  (4)�业病诊疗等有关�康资料。
  用人��应妥善�存�业�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有�查阅���本人的�业�康档案,离开用人��时有�索�本人�康监护档案��件。
  �业病报告
  《�业病防治法》中对�业病报告�责��法处罚�了规定,对�业�害事故报告�事故处��法律责任��了规定。�生行政部门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业病报告办法》。在未�布新的�业病报告办法之�,该办法�然使用。
  1.《�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业病报告�责�法律责任
  1)�业病报告的�责
  《�业病防治法》第四�三��第四�四�规定了�业病报告的�责:
  (1)用人��和医疗�生机构�现�业病病人或者疑似�业病病人时,应当�时�所在地�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业病的,用人��还应当�所在地劳动�障行政部门报告。
  (2)�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法�出处�。 ��: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业病统计报告的管�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2)�法处罚 ��:www.examda.com
  《�业病防治法》第六�七��第七�五�规定了���业病报告规定的罚则:
  (1)用人��和医疗�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业病�疑似�业病的,由�生行政部门责令�期改正,给予警告,�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法给予�级或者撤�的处分。
  (2)�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报告�业病和�业病�害事故的,由上一级�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级�撤�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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