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通运输安全技术
△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 行车基本闭塞法:自动闭塞和半自动闭塞两种
△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域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度,并预留30m的附加制动距离。
△ 运行机车上必须安装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三项设备)。
△ 担当夜间乘务工作并一次连续工作时间超过6H必须实行班前待乘休息制度,卧床时间不少于4H。
△ 铁路线路分: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别用途线。
△ 编入货物列车关门车数不超过6%,超过时换算闸瓦压力不低于280km,列车中关门车不得挂于后部3辆,连续不得超过2辆。
△ 红外线轴温探测站间距按30km设置。
△ 人员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少于2000mm。
△ 铁路运输安全监控与检测:铁路列车检测、铁路列车超速防护、铁路车辆探测系统。
△ 道路交通系统基本要素:人、车、路、环境。
△ 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可使用警报器、标志灯,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信号灯限制。
△ 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作业时,行驶路线、方向不受限制。
△ 洒水车、清扫车作业不受车辆分道行驶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
△ 运送易燃物专用车安装红色标志灯,排气管装在车身前部,车尾安装接地装置,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装灭火器。
△ 超限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地面算起4m以上,车货长18m以上,宽2.5m以上,重40000kg以上(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 每2~3个月对护栏定期检查,每季度对隔离栏定期检查。
△ 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事故调查、救护救援。
△ 道路交通事故形态:11类;事故原因:6类;事故严重程度:4类,特大、重大、一般、轻微。
△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 保护事故现场:来车方向100m处树立警告标志。
△ 拨打电话说明:地点、类型、受伤人数、伤势。
△ 水运搁浅事故:停航24H以上7D内为一般事故、停航7D以上30D以内大事故、停航30D以上重大事故。
△ 水运事故: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船舶污染(非因交通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旅客失足落水、自杀他杀不作为水运交通事故。
△ 水运特别重大事故:死亡50及其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
△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VesselTrafficService)由:VTS机构、使用VTS船舶与通信组成。
△ VTS设备:雷达监测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
△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报警、通信、寻位、播发海上安全信息。
△ 重大物件货物运装:远洋运输单件质量超过5t或长度超过9m,沿海运输单件质量超过3t或长度超过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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