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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一章讲师讲解:第1节

作者:【宁德春】 2014年9月25日
  (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负有法律适用职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力。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
  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依法
  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法律适用机关进行监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以法律为准绳,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不得徇私枉法。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凡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国家都毫无例外地保护;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也毫无例外地要求履行。凡违反法律者,都要依法受到制裁,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不可侵犯性、严肃性和极大权威性,禁止任何人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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