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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二章讲师讲解:第6节

作者:��德春】 2014年9月30日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的规定
  
(一)事故调查处�的原则
  鉴于法律授�国务院制定专门的事故调查处�行政法规,所以,《安全生产法》没有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是法律确定了事故调查处�的原则,�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科学的原则,�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出处���。针对事故调查处�工作存在的地方�护���就轻�逃脱责任等�出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七�五��时规定,任何��和个人�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法调查处�。
  (二)事故责任的追究
  正确地确定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法追究,是总结事故教训和惩治有关责任人的��措施。《安全生产法》第七�四�规定:“生产�����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确定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的责任并�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渎�行为的,�照本法第七�七�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的主�负责人�个人��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法律规定应予追究责任的,将��到法律的制�。
  (三)事故统计和公布
  加强对事故的统计分�和事故�生�其调查处�情况的公布,是强化社会监�,总结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手段。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七�六�规定:“县级以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本行政区域内�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社会公布。�按照这�规定,凡是�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都应当�照有关事故报告�统计分�的规定,�时�准确地�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级进行汇总�统计和分�,定期通过公共传媒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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