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下列煤矿开采的情形中,应当编制专项设计的是()。
A.有冲击地压危险的
B.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C.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
D.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
E.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煤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专项设计:(1)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3)开采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水体、铁路下压煤或者主要井巷留设煤柱的;(4)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周边有老窑采空区的;(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6)其他需要编制专项设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