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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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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的统一协调、管理( 1-2分)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①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②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 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注】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约定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

04-24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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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职工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全额由单位缴纳】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 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 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依法请求 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 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 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 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 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 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同一标准, 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 位等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 每死亡一人按 不低于30 万元赔偿, 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04-24
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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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制度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  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  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 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 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04-24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的使用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简记: 大客梯专职)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04-24
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总结:特殊时期第三级,怀孕 7 个月~娃 1 岁不得加班、上夜班

未成年工  [16-18岁]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2)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

 

 

 

 

 

 

女职工

一般规定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

经期

禁止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孕期

禁止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止活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产期

产假不得少于90天(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是98天)

 

哺乳期

禁止安排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止的其 他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体力劳动强度指数

≤15

>15~20

>20~25

>25

 

04-24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04-24
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工伤医疗补偿和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治疗 费、药品费、住院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

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 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薪期间的福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012年 ·单选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下列费用中,不应由工伤险基金支付的是(    )。

A.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B.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的费用

C.工伤职工因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的费用

D.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人工费

【答案】D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 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等级

完全

不能自理

大部分

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标准

50%

40%

30%

计算基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在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数额为规定月份数的本人工 资,一次性支付。

伤残津贴: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 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 作,但难以安排的,按月支付的津贴。是长期待遇。

伤残就业补助金: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劳动关系留存

伤残等级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保留劳动关系,不得解除

一级

27

90%

二级

25

85%

三级

23

80%

四级

21

75%

保留劳动关系,职工

本人提出,可以解除

五级

18

70%

六级

16

60%

 

 

合同到期可以解除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七级

13

八级

11

九级

9

十级

7

【职工死亡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 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待遇。

【国家统计局】

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48240元

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85660元

04-24
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解析】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 审机构提出。

第十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 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04-24
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学时要求】

 

 

人员岗位类型

初次培训

再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32学时

12学时

48学时(高危)

16学时(高危)

非高危新上岗从业人员

24学时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新上岗从业人 员(高危)

72学时

20学时

04-24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隐患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和隐患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 隐患的治理方案

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04-2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 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 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

安全预评 

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

(1)非煤矿矿山

(2)生产、储存危化品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4)金属冶炼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 工建设项目

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

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6)其他建设项目

除了上述6类以外

综合分析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  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

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应急管理部 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应急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评价不得  与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机构进行评价。

04-2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 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 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 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 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 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 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得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 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一)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04-24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

【现场管理】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 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  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04-24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与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与要求.

(1)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还应当提交与托运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船)后必须洗刷干净。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忌物料不得混运;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5)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停车。如需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7)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并配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8)运输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散漏措施。
(9)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10)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03-1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

02-25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灼伤(三酸两碱—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和碳酸钠)
腐蚀性物品接触人的皮肤、眼睛、肺部、食道等,会引起表皮组织细胞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而且被腐蚀性物品灼伤的伤口不易愈合。内部器官被灼伤,严重的引起炎症甚至导致死亡。特别是接触氢氟酸时,能发生剧痛,组织坏死,如不及时治疗,会导致严重后果。

02-25
毒性危险化学品.
毒性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灼伤(三酸两碱—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和碳酸钠)
腐蚀性物品接触人的皮肤、眼睛、肺部、食道等,会引起表皮组织细胞发生破坏作用而造成灼伤,而且被腐蚀性物品灼伤的伤口不易愈合。内部器官被灼伤,严重的引起炎症甚至导致死亡。特别是接触氢氟酸时,能发生剧痛,组织坏死,如不及时治疗,会导致严重后果。

02-25
泄漏处理及火灾控制.
泄漏处理及火灾控制.

(一)泄漏处理
(1)泄露源控制。利用截止阀切断泄漏源,在线堵漏减少泄漏量或利用备用泄料装置使其安全释放。
(2)泄漏物处理。现场泄漏物要及时地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
(二)火灾控制
(1)扑救气体类火灾时,切忌盲目扑灭火焰,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点火源、就会发生爆炸,造成严重后果。
(2)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的爆炸威力;另外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3)扑救遇湿易燃物品火灾时,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可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扑救,但钾、钠、铝、镁等物品用二氧化碳、卤代烷无效。固体遇温易燃物品应使用水泥、干砂、干粉、硅藻土等覆盖。对镁粉、铝粉等,切忌喷射有压力的灭火剂,防止将粉尘吹起,引起粉尘爆炸。
(4)扑救易燃液体火灾时,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泡沫扑救;水溶性液体用抗溶性泡沫扑救。
(5)扑救毒害和腐蚀品的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6)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火灾一般可用水和泡沫扑救,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但有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消除周围一切点火源。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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