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2015年修改),某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A.48
B.36
C.32
D.1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2015年修改)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