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提请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将隐患整改工作列为政府行为,由政府出面检查、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逐级落实隐患整改责任,签订责任书,同时给隐患单位悬挂黄牌,敦促其尽快整改。
四是实行“专家”会诊,科学论证。
整改火灾隐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安全,又要兼顾生产,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必须选择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方案,从而达到安全与生产、经济与效益、形式与效果的统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确定火灾隐患类别前,应该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现状开展认真的调查了解,收集较为全面的信息资料,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初步确定整改意见、整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最后,要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的评定委员会对火灾隐患的等级、类别及整改要求进行“会诊”论证,提出相应意见和整改方案,最终确定整改目标和要求,以法律文书的形式正式下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派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跟踪督导,确保整改任务的如期完成。
五是依法管理,严格监督。
最重要的就是要严把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关。事实上,一些重大火灾隐患大多存在于建筑布局、耐火等级、消防设施、生产流程、技术工艺等防火措施不健全、设施不完善、不配套等方面。而造成这些重大火灾隐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消防机构人员在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把关不严,以致养痈成患。
因此,在今后的建审工作中,既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相关的规范和规定条文,使之适用范围更广、可操作性更强,又要从“人治”入手,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和审验分离制度,确保审核、验收不走过场,严把审验关。消防监督人员在审验工作中应该积极主动,提高大局意识和服务质量,对那些“三边工程”、“领导工程”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本着“求实、高效”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参与工程设计、论证、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施工过程要加强检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文书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督促其整改。同时,更要依法查处违章,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尤其是在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进程中,要特别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认真履行法律文书,确保监督检查无一漏洞。对那些确实整改困难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可以采取“灵活变通”措施,允许其有计划、分步骤、按要求逐步进行整改,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要“一棒子打死”,否则,只能造成隐患久拖不改、长期存在的被动局面。
(考试大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