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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办法(2011版)

导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办法》已�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办法》�时废止。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

  第三�二� 接�安全培训人员�考核�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10个工作日内��相应的�书。

  第三�三�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考核�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考核�格�,��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险物�的生产����储存��和矿山�业主�负责人�安全生产管�人员�考核�格�,��安全资格�;特�作业人员�考核�格�,��《中�人民共和国特�作业�作�》(以下简称特�作业�作�);�险化学�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考核�格�,��上岗�;其他人员�培训�格�,��培训�格�。

  第三�四�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安全资格��特�作业�作�和上岗�的�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格�的�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三�五�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安全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原��部门申请办�延期手续。

  特�作业人员的考核��按照《特�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规定》执行。

  第三�六� 特�作业�作�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主�负责人�安全生产管�人员的安全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七�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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