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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书管�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2013年10月14日

第七章 �书管�

  第二�五� 生产����主�负责人�安全生产管�人员�考核�格�,��安全资格�;特�作业人员�考核�格�,��特�作业�作�;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考核�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考核�格�,��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书)。

  生产����主�负责人�安全生产管�人员�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并符�安全资格准入学历�专业工作�历等� 件的,�以�考核��部门申领相应类别的安全资格�书。

  第二�六� 安全生产资格�书是�书�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其�样和编�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

  特�作业�作�和�级以上考核��部门��的生产����主�负责人�安全生产管�人员的安全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七� 安全生产资格�书应当妥善�管,�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安全生产资格�书�失,应当�原考核��部门�出补�安全生产资格�书的申请。

  安全生产资格�书因��影�使用的,�以�原考核��部门申请���书。��安全生产资格�书的,原�书收回。

  补����安全生产资格�书的,其�书编�与原编�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八�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安全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原考核��部门申请办�延续手续。

  特�作业�作�有效期6年,�3年�审1次。特�作业�作�需��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期满60日�,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原考核��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部门申请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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