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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学霸笔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作者:233网校-科科 2021-11-19 17:10:34
导读:本文根据槐俊升老师课程,浓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知识点。

一、危害货币管理罪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客体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①购买假币;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币。

主体

特殊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2、持有、使用假币罪

客体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二、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客体

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2、高利转贷罪

客体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3、违法发放贷款罪

客体

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客体

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客体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包括:
(1)伪造、变造汇票、支票、本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4)伪造信用卡。

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客体

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客体

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

主体

特殊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概念

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观方面

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客观表现

行为主体“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主体

特殊主体(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0、洗钱罪

客观方面:《刑法》中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除这集中违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也就不能构成洗钱罪。

主观方面: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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