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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学关于英语四六级考试时间�准考�领��相关注�事项的通知

  《国家教育考试�规处�办法》摘录  
  第五� 考生��守考场纪律,��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纪:
  (一)�带规定以外的物�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出�答题或者考试结�信��出�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窥�交头接耳�互打暗�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止的范围内,喧哗��烟或者实施其他影�考场秩�的行为的;
  (六)未�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答案(�答题��答题纸等,下�)��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考�或者以其他方�在答�上标记信�的;
  (�)其他��考场规则尚未构�作弊的行为。
  第六� 考生�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设备�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他人试��答�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代替�加考试的;
  (六)故�销�试��答案或者考试�料的;
  (七)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符的姓��考�等信�的;
  (八)传�接物�或者交�试��答案��稿纸的;
  (�)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件��明�档案�其他�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绩的;
  (二)评�过程中被�现�一科目�一考场有两份以上(�两份)答�答案雷�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失控,出现大�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助实施作弊行为,事�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 考生�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得有下列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的行为:
  (一)故�扰乱考点�考场�评�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
  (二)拒��妨�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责;
  (三)���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秩�的行为。
  第�� 考生有第五�所列考试�纪行为之一的,�消该科目的考试�绩。考生有第六��第七�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加考试的�科�绩无效;�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时给予�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考期间考试�绩无效。
  第�� 考生有第八�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加考试的�科�绩无效;考生�其他人员的行为��《治安管�处罚�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绩并由此�得相应的学��书�学历�书�其他学业�书�资格资质�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书��机关宣布�书无效,责令收回�书或者予以没收;已�被录�或者入学的,由录�学校�消录�资格或者其学�。
  第�二�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直至开除学�;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有关��公开其个人基本信�。
  第�三�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责,在考试管��组织�评�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止其�加当年�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视情节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考试工作��瞒�报的;
  (二)擅自�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他人的;
  (五)在评��统分中严�失�,造�明显的错评��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按评分细则进行评�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责,造�所负责考场出现雷��的;
  (八)擅自泄露评��统分等应予�密的情况的;
  (�)其他��监考�评�等管�规定的行为。
  第�四�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止其�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视情节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情节严�,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具备�加国家教育考试�件的人员�供��明��件�档案,使其�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大�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作弊�供�件的;
  (四)伪造��造考生档案(�电�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为考生�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他人作弊的;
  (七)���涂改考生答��考试�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信�的;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贿,以�徇�的;
  (�)诬陷�打击报�考生的。
  第�五�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守,造�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或者�一考点�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消该考点当年�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 ���密规定,造�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评分�考(包括副题�其答案�评分�考,下�)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在�密期�内�生�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传播在�密期�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评分�考�考生答��考试�绩的,由有关部门�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在�人员�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构�犯罪的,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考试工作人员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混乱�作弊严�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诬陷���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利的;
  (六)�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点�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果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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