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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2011年12月英语四级考前诚信教育通知

2011年10月27日来源:华中科技大学教务处评论 我的做题记录

关于对学生进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前诚信教育的通知

各院(系):
  为做好2011年下半年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组织工作,将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真开展诚信考试教育,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将各种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提前告知学生,让学生对考试管理与违纪处罚规则有更全面、更准确的了解。
  2.考前向学生特别是毕业生重申我校关于考试违纪的处罚规定,尤其告知考生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了确保学校声誉,杜绝考试违纪现象,需提前告知考生,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有关考试的所谓“答案”,在考试过程中实施舞弊并被认定试卷雷同的,将依据国家考试的相关规定和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鄂综考[2009]5号文件的要求,取消考试成绩,且一年内不允许参加CET考试。
  4.考试前后学校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如下:
  考前:87542623(主校区) 83692922 83693170 (同济校区)
  考试当天:87556873 87792003(主校区) 83693641(同济校区)
  考后:87542623(主校区) 83692922 83693170 (同济校区)
  5.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本院学生的考前诚信教育,另派专人巡视本院学生的考场。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华中科技大学教务处
  二O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影响其他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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