ã€€ã€€ç¬¬äº”ç« ç�«ç�¾äº‹æ•…调查的处ç�†
  第四å��一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ç�«ç�¾äº‹æ•…调查过程ä¸ï¼Œåº”å½“æ ¹æ�®ä¸‹åˆ—情况分别作出处ç�†ï¼š
  (一)涉嫌失�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刑事案件程�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时移�有关主管部门办�;
  (二)涉嫌消防安全�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行政案件程�规定》调查处�;涉嫌其他�法行为的,�时移�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
  (三)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
  对�过调查�属于��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途径并记录在案。
  第四å��二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å�‘有关主管部门移é€�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å�Žçš„二å��å››å°�时内移é€�ï¼Œå¹¶æ ¹æ�®æ¡ˆä»¶éœ€è¦�附下列æ��料:
  (一)案件移�通知书;
  (二)案件调查情况;
  (三)涉案物�清�;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ã€�鉴定æ„�è§�以å�Šç…§ç›¸ã€�录åƒ�ã€�录音ç‰èµ„料;
  (五)其他相关�料。
  构�放�罪需�移�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的,��现场应当一并移交。
  第四�三�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通知移�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由,并书�通知移�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回案��料。
  第四�四�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æ„�错误认定起ç�«åŽŸå› ã€�ç�¾å®³æˆ�å› çš„;
  (二)瞒报�����直接�济�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务上的便利,索�或者�法收�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玩忽�守�徇�舞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