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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æ�¡ ä¸ºäº†åŠ å¼ºå’Œè§„èŒƒæ¶ˆé˜²ç›‘ç�£æ£€æŸ¥å·¥ä½œï¼Œç�£ä¿ƒæœºå…³ã€�团体ã€�ä¼�业ã€�事业ç‰å�•ä½�(以下简称å�•ä½�)履行消防安全è�Œè´£ï¼Œä¾�æ�®ã€Šä¸å�Žäººæ°‘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法对���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检查。
  第三�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点��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以对居民�宅区的物业�务�业�居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实施日常消防监�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ç�£æ£€æŸ¥çš„å�•ä½�范围由çœ�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ã€�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å�Œç ”究拟定,报çœ�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å�Œå�šå¥½è¾–区消防监ç�£å·¥ä½œï¼Œå¹¶å¯¹å…¬å®‰æ´¾å‡ºæ‰€å¼€å±•日常消防监ç�£æ£€æŸ¥å·¥ä½œè¿›è¡ŒæŒ‡å¯¼ï¼Œå®šæœŸå¯¹å…¬å®‰æ´¾å‡ºæ‰€æ°‘è¦è¿›è¡Œæ¶ˆé˜²ç›‘ç�£ä¸šåŠ¡åŸ¹è®ã€‚
  第五� 对消防监�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通过适当方��社会公告;对检查�现的影�公共安全的���患应当定期公布,�示公众注�消防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