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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级《�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第二节 股份有�公�的股份�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公�的股份�行

  (一)股份与股票概念

  股份,是指按相等金�或者相�比例,平�划分公�资本的基本计���,它是股份有�公�资本的构���,是股东�利与义务的产生根�。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是股份有�公�签�的�明股东�利义务的��有价�券。

  (二)股份的�类

  1.根�股份所代表的股东�利性质的��,�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其中,特别股��分为优先股和劣�股。

  2.根�股票票�是�记载股东的姓�为标准,�分为记�股和无记�股。

  3.根�股票票�是�记载金�为标准,�分为��股与无��股。

  (三)股份�行的�件

  设立股份有�公�申请首次公开�行股票,应当符�以下�件:

  (1)公�具备股票�行主体资格。

  (2)公�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国家产业政策。

  (3)公��行的所有股份�为普通股,�股����股�利。

  (4)以募集设立方�设立公�的,�起人认购的股本数��少于公�拟�行的股本总�的35%;

  (5)在公�拟�行的股本总�中,�起人认购的部分�少于人民�3000万元,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6)�社会公众�行的部分�少于公�拟�行的股本总�的25%,其中公��工认购的股本总��得超过拟�社会公众�行的股本总�的10%。公�拟�行的股本总�超过人民�4亿元的,�社会公众�行部分的比例�少于公�拟�行的股本总�的15%;

  (7)�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大�法行为;

  (8)国务院�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件。

  对原�业改组设立股份有�公�申请公�公开�行股票的,除应符�上述�件外,还应符�以下两项�件:

  (1)�行股票�1年末,公�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比例�低于3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除外)在净资产中所�比例�高于20%,但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2)近3年连续盈利

  股份有�公��立�增资�行新股份,除特殊规定外,还应符�下列�件。

  (1)�一次�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在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股东支付股利,但公�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该项�制;

  (3)公�在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记载;

  (4)公�预期利润率�达�期银行存款利率。

  股份�行的价格应当�循�股�价��得折价�行的原则。

  股份�行的程�应当符�公�法的规定。

  二�股份有�公�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公�的股份�有人�照法定�件和程�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为公�股东的行为。

  无记�股票采用交付方�转让。记�股票以背书方�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转让。

  股份有�公�的�起人�有的本公�的股份,自公��立之日起3年内�得转让;公�董事�监事���应当�公�申报所�有的本公�的股份,并在任�期间内�得转让。

  公�一般�得收购本公�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公��以购买本公�股份:

  (1)�少公�资本而注销股份�

  (2)与�有本公�股票的其他公��并。

  公��得接�本公�的股票作为质押�的标的。

  三�上市公�

  (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件

  1.股票�国务院�券管�部门核准已�社会公开�行。

  2.公�股本总��少于人民�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近3年连续盈利。

  4.�有股票�值达人民�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少于1000人,�社会公开�行的股份达公�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股本总�超过人民�4亿元的,其�社会公开�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在近3年内无�大�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记载。

  6.国务院或国务院�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件。

  (二)上市公�的核准

  股份有�公�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券监�管�机构核准。国务院�券监�管�机构�以授��券交易所�照法定�件和法定程�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三)上市公�的信�披露

  1.招股说明书。

  2.中期报告。

  3.年度报告。

  4.临时报告。

  (四)上市公�的上市暂�与终止

  1.上市公�的上市暂�

  上市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券监�管�机构决定暂�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股本总��股�分布等�生�化��具备上市�件;

  (2)公��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记载;

  (3)公�有�大�法行为;

  (4)公�近3年连续��。

  上市公�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券监�管�机构在决定上市公�暂�其股票上市的�时,应给予上市公�一定的期�消除原因。当法定暂�原因清除�,由原决定上市暂�的机构批准其股票��上市交易。

  2.上市公�的上市终止

  上市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1)上市公��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记载,�查实�果严�的;

  (2)上市公�具有�大�法行为,�查实�果严�的;

  (3)上市公�股本总��股�分布等�生�化,��具备上市�件,在�期内未能消除的;

  (4)公�近3年连续��,在�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决议解散的;

  (6)公�被行政主管部门�法责令关闭的;

  (7)公�被�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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