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一: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考点二:某一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三:合伙企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考点四:合伙人的行为限制。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事先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
考点四:合伙损益的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契约式的企业,其损益分配原则比较特殊: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如果未约定的,平均分配损益。另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考点五:合伙企业如果聘用合伙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其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六:合伙企业债务清偿
有三个原则:
(1)先企业后个人: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企业内部其他合伙人承担按份责任。
(3)某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考点六: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手写图示021-02
A、B、C、D四人成立甲合伙企业,B以10万元出资,但该10万元是向乙借入的,B到期不能归还乙的债务,乙作为B的债权人。
第一,不能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不能代位行使B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可以行使的权利:
第一,乙可以以B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来偿还其债务。
第二,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B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考点七:入伙与退伙:入伙的新合伙人对于入伙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伙之前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知退伙的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的情形: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考点八: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考点九:财产的清偿顺序。
考点十: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