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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串讲资料4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19日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手写图示041-06
  举例:A、B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向B发货,A要求B提供担保,C为B的债务提供保证。C如果是甲公司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如果C是甲公司的分公司,如果有甲公司法人书面授权的,C作为分公司可以作为保证人。
  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保证担保的范围未约定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考点三: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考点四:保证期间对应的法律效力。
  接上例:买卖合同的约定,B应当在2006年1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如果到期B企业不支付,A对B提起诉讼的时效为普通时效,应当从2006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A与C签订的保证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1月1日-7月1日。
  考点五:
  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债务人转让自己的债务,首先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还需要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解除。
  第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时必须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责任解除。
  二、抵押
  考点一:抵押财产的范围
  考点二:抵押物转让
手写图示041-07
  例如: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借款期间为05年1月1日-06年1月1日,C以自己的设备提供抵押,如果C将设备在05年7月1日转让给D,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且告知受让人转让物抵押的情况。
  考点三: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三、质押
  考点一:质押合同的生效
  考点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四、留置
  考点一: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考点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定金
  考点一:定金的数量不能超过标的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考点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考点三:实际交付定金时,如果实际交付的金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时候,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考点一:合同的变更
  是指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情况下,改变的合同的内容,但是合同的性质和标的的性质不能改变。
  考点二:合同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手写图示041-08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并且B银行与C企业签订了抵押合同,这里借款合同属于主合同,B对A的权利属于主权利,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B对C的权利属于从权利。如果B银行将100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甲,根据规定,从权利一并转让,因此,甲取得主债权的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七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考点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方当事人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履行的部分和已经履行的部分的处理。
手写图示041-09
  举例:A、B合同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有仲裁协议出现合同争议,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如果对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提交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该驳回起诉。
手写图示041-10
  举例:A、B两个企业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如果出现纠纷,诉讼方式解决的应该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之内提起诉讼。
手写图示041-11
  举例:A、B两个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出现争议时候,由县工商局进行调解,A企业对县工商局调解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调解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标的物提存以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的费用和标的物的孳息都归债权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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