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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三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2日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重点是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1)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3)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例15、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公司成立两年,某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给另一发起人
B、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公司
C、公司某监事在公司成立5年后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卖出
D、公司在股市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作为奖励发给贡献突出的员工
答案:ACD
五、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特征:
(1)上市公司必须是已经向社会发行股票的公司。
(2)上市公司必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场所公开进行交易。
2、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例16、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的条件有( )
A、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B、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C、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35%以上
D、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答案:AD
3、上市公司的核准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核准文件和有关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交易。
4、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并予以公告。
5、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和终止
▲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比较上市终止的条件)
(1)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
(1)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查实后果严重的;
(2)上市公司具有重大违法行为,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决议解散的;
(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例17、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情形有( )
A、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B、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C、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
D、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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