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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四章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2日

★注意和可撤销合同相比较。
3、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财产收归国家、集体、第三人所有。
例12、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一方以欺诈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显失公平的合同(补充)
答案:BCD
例13、合同中有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合同无效。( )
答案:×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和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被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效力待定合同
1、有效合同的三个条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有效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纯获利润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这种代理当然有效。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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