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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四章第七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2日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比较简单,注意几个小知识点。
一、法定解除的几种具体情形。(注意选择题)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二、抵消
法定抵消: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协议抵消: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抵消。
三、提存
1、提存的条件:(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来承担。
4、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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