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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五章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3日

二、政府监督
1、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另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督等部门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的具体情况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
例10、《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A、税务 B、人民银行 C、证券监管 D、公安
答案:ABC
例1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及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该政府部门是指( )。
A、国务院财政部门
B、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D、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答案:A
三、社会监督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审计业务类型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3、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4、财政部门有权对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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