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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九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5日

三、纳税申报
1、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也要按有关规定在减免税期间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规定采用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派人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发布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用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用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
3、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
例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可以暂不办理纳税申报。( )
(2004年考题)
答案:×(21:17口误)
例1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虽然可以申请延期纳税,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 )。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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