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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九章第三节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15日

二、税款征收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注意――
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密;
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
纳税人有特殊因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额纳税的,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2、义务:
注意――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例12、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有( )。(2004年考题)
A、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B、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C、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BCD
例1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暂缓缴纳税款,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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