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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1-5)章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7日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合同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归于消灭。包括: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八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蘩怼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

(三)掌握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内容。
(四)熟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熟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法律规定。

(六)熟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关系和主要内容。

(七)熟悉代理记账、总会计师、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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