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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1-5)章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27日


(五)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判决维持;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判决变更。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三)掌握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四)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六)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

2.按企业投资者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按企业财产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4.按企业规模大小的不同,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5.按企业主要营业的性质不同,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6.按企业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7.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分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等。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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