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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6-10)章(4)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月3日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4)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应纳消费品销售数量 ×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 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三)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抵扣

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的消费税税额中抵扣。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四)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以及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消费税。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均于销售时纳税。根据销售和结算方式有所不同。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7.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8.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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