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按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按公司债券是否可以转换成股份,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
3.按公司债券是否有财产抵押,分为有抵押公司债券和无抵押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的会计管理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公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会计账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