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某公司于2002年度实现利润5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利息收入40万元,本年摊销了上年境外已纳税款超过我国税法抵扣限额8万元。该单位本年计算的应纳税额=(500-10-40)×33%=148.5万元。税务机关审核后,以为该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错误,并认定为偷税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追缴偷税款=(40+8)×33% =15.84万元(2)由于偷税额15.84万元,占全部应纳税额148.5万元的10.67%,偷税金额超过10万元,故税务机关认为犯了偷税罪,除追缴税款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根据偷税情况,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单位处以1至5倍的罚款,并按偷税天数征收2‰的滞纳金。(4)由于该单位认为税务机关的罚款行政决定计算有误,偷税比例应为9.6%〔即15.84÷(500-10+8)×33%=9.6%〕,属定性错误,拒不缴纳罚款,并准备上诉法院。税务机关遂决定从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次日起,加罚3‰的罚款。(5)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书之次日起,向人民法院上诉税务机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请问(1)以上税务机关的各种行为是否正确?若不正确,指出正确的处罚方法;
(2)企业的行为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应如何纠正?
正确答案:
(1)税务机关的行为存在以下错误:
①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计算有误,偷税比例应是15.84÷(498×33%)=9.6%,故未达到受刑罚处罚标准,不应定罪。
②对企业的偷税行为不应处以1至5倍的罚款,而应处以50%以上5倍以内的罚款,并按偷税天数征收0.5‰的滞纳金。
③对该单位的加罚罚款应自罚款决定书下达15天后,按日征收3%的罚款。
(2)企业存在以下错误:
①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应当交纳所得税,上年末抵扣完的境外已纳税额不得列为本年费用,故应计税。
②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复议,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上诉,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