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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8)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13日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3.两个时间:(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税务登记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1.开业登记:

  (1)时间: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变更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提示】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3.注销登记

  (1)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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