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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5月9日

  知识点五、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注意: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复议申请与受理1.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l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前置程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复议决定

  1.形式: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

  仲裁的判决: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开庭并公开

  2.时间: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必经复议的项目: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时间衔接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不得调解)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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