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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讲义4.3: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 2013年7月22日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第三单元 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
  一、关税(★★★)(P293-P298)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1)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2)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3)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4)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解释1】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解释2】滑准税是指关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税率为比例税率。因此,对实行滑准税率的进口商品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仍同于从价税的计算方法。
  (四)税收优惠
  1.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解释】对有上述情况的货物,经海关审查无误后可以免税。
  2.酌情减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五)征收管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1个工作日。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
  2.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3.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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