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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18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十一、行政诉讼
  (一)适用范围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的2个具体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事项

时间

1.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

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侵权赔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2012、2011考)。
  总结: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的易混事项:

区别

仲裁

行政复议

诉讼

①原则或制度

4项

 

4项

②管辖权

不实行级别地域

级别管辖

级别-地域

③审理形式

开庭不公开

不开庭

开庭公开

④判决

一裁终局

一级复议

二审终审

⑤生效时间

作出之日

送达之日

一审判决送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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