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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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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与责任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单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0年判断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六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的内容

  【高频考点】: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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