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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资源税征税范围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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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高频考点汇总

资源税征税范围

  【考情分析】

  考频:

  2009年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八节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高频考点】:资源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暂行条例本着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必须是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原则,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列入了征税范围。水资源等由于价格及征管经验等因素,暂未列入征税范围。这样,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就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征税范围

不征或暂不征收的项目



矿产品

原油(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原煤)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对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卤水)

  征收资源税的7个税目仅限于“初级矿产品或者原矿”,而加工后的资源产品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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