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4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来源:233网校 2014年9月10日

  >>点击进入:233网校黄章令老师针对《经济法基础》科目,讲授相关复习技巧及备战方案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高频考点汇总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考情分析】

  考频:★★

  2013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税务行政复议的内容

  【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是指征收机关的上级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下级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5.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科目备考:2014经济法基础备考冲刺专题

  考前必备: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解析  2014年备考冲刺试题攻略

  推荐: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准考证打印/领取汇总 准考证打印须知

  课程优惠:讲师指导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前提分攻略,无纸化机考:2套押题 免费试听>>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