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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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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九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分为三个步骤: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未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
  (2)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法律责任。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见表2—18)
  《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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