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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知识:预付卡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2月21日
  【内容导航】:
   (一)预付卡的概念和分类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第四节预付卡
  【知识点】: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概念和分类
  (一) 预付卡的概念
  预付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预付卡的分类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预付卡做不同的分类。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一)预付卡的限额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三)预付卡的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四)预付卡的充值
  1.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五)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六)预付卡的赎回
  1.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七)预付卡的发卡机构
  1.预付卡发卡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2.支付机构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
  3.发卡机构要严格发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4.发卡机构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卡资金,不属于发卡机构的自有财产,发卡机构不得挪用、挤占。
  5.发卡机构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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