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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点答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别

来源:233网校 2016年8月18日
导读: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起航!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以下对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内容的一些知识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别?”进行解答。希望给2017初级会计备考路上的你带来一点帮助!祝考生顺利通关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答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别?

  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别?

  答: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查,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司法监督,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主体为上一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主体为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复议机关除受理行政违法案件以外,还受理行政不当案件,范围比行政诉讼广泛。

  (4)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合法性,还审查适当性。

  (5)审查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行政复议相关习题: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
  A.税务机关为其确认征税范围
  B.税务机关对其作出征收税款的决定
  C.税务机关关于具体贯彻落实税收法规的规定
  D.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解析】答案为ABD。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复议机关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即对抽象行政行为(规章、规定等)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纳税人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反映,或者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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