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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2月13日
导读: 2017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开始,小编整理“票据权利”相关知识点内容供考生备考。2017初级会计全两科90%必考点,立即查看>>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提示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提示2】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此处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为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提示】程序内容做一般了解即可,如公示催告的期限,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示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提示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往年精选习题:

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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