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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6年12月14日
导读: 2017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开始,为帮助考生有效备考,小编整理《经济法基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相关知识点供考生复习备考。2017初级会计全两科90%必考点,立即查看>>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四章

知识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分类标准特殊情况计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型:50万元以下
非生产型:80万元以下
提供应税服务:500万元以下
①个人(非个体户)
②非企业性单位
③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①为必须②③可选择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执行税款抵扣制
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往年精选习题: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有( )。

A、知情权

B、要求保密权

C、陈述权、申辩权

D、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根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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