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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收入总额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月3日
导读: 2017初级会计职称进入复习备考,233网校小编整理《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相关知识点供考生预习。旨在帮助考生从容顺利备考。2017初级会计如何一次通关?立即查看全两科90%必考点>>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1.收入类型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例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以下属于转让财产收入的有( )。

A.转让股权收入

B.转让固定资产收入

C.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

D.转让债权收入

【正确答案】ABCD

【例题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企业其他收入的有()。

A.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B.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收入

C.经营过程中的违约金收入

D.转让生物资产的收入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列举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注意】(1)规定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的规定有所区别。严格上来说办妥托收手续的前提是发出货物并有发货单作为凭证,但命题专家往往严格按照教材说法命题,因此在回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如没有“发出货物”而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错误;回答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题目,选项中只说“办妥托收手续”应判断为正确。

(2)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备考必备: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知识点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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