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学习笔记

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月6日
导读: 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开始,233网校小编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相关知识点供考生预习。旨在帮助考生从容顺利备考。2017年两科一次过,查看>>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两者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美国人汤姆被美国母公司派往中国子公司进行为期八个月的业务指导,业务指导期间其工资由美国母公司发放。

所得来源地 中国

所得支付地 美国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实战演练:多选

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说法,正确的有(  )。

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方为所得来源地

参考答案: A B C D

备考必备: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知识点预习

小编提示:2017年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题已上线!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