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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

来源:233网校 2017年1月6日
导读: 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开始,233网校小编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劳务报酬所得”相关知识点供考生预习。旨在帮助考生从容顺利备考。2017年两科一次过,查看>>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劳务报酬所得

1.税目——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得。

【注意】与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区分。

职业收入来源税目
老师、演员在单位授课、演出工资、薪金所得
在外授课、演出劳务报酬所得或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学生勤工俭学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兼职劳务报酬所得
受雇于律师个人为律师个人工作劳务报酬所得
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佣金劳务报酬所得(可扣除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
董事、监事从任职公司(包括关联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从非任职受雇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商品营销奖励雇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非雇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2.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注意】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率:20%

【注意】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实战演练:

下列所得中,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是(  )。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等名义,免费旅游所支出的费用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等名义,免费旅游所支出的费用

 参考答案:选项B和C,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A项是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备考必备: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各章知识点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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