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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支付结算概述

来源:233网校 2017年2月21日
导读: 本章节重点归纳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概述”的支付体系的概况(1大核心+3大体系)、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及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四点进行整理,便于帮助大家记忆。2017初级会计短期取证班上线,立即抢购>>!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考点:支付结算概述课后习题

一、支付体系的概况(1大核心+3大体系)

1.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系统为基础;

2.以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

3.以人民银行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支付清算组织为补充的支付服务组织体系

4.以安全高效为目标的支付结算监督管理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 合规凭证使用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 合法开立、使用账户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3)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 “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直播预告:经济法基础考点重点归纳汇总 | 《经济法基础》课后习题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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